(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17日電)財政部今天提醒,若符合地價稅減免條件,比如自用住宅用地適用特別稅率千分之2,必須在每年地價稅開徵(11月1日)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地價稅才能適用,若逾期申請,要等到隔年才能適用。
地價稅每年開徵一次,一般用地稅率是從千分之10累進到千分之55,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僅千分之2,繳納期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在8月31日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是當年度全年的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賦稅署今天在例行記者會指出,根據統計,民國106年至110年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及減免稅案件,每年平均約44萬件,除經稽徵機關核准自當年度起適用的案件平均35萬件,以及無法適用案件平均5萬件外,每年仍約有4萬件、即將近1成,須等隔年才能適用租稅優惠。
因此,賦稅署提醒土地所有權人,若要自今年起適用地價稅租稅優惠者,務必在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才能適用,申請截止日距今僅剩1個多月,請民眾多加留意。
賦稅署說明,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者,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的原因未變更,不用重新申請。
不過,如果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原因或事實已消滅,比如全戶戶籍遷出或土地信託等,應向稅稽徵機關申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或恢復徵稅;未申報而減少應納稅額者,依土地稅法規定,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將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的罰鍰。(編輯:楊蘭軒)11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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