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土地 標售公告及表示優先購買權期限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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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29日電)配合立法院修正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財政部國產署祭出配套措施;未辦繼承土地列冊管理15年期滿,移請國產署標售,其「標售公告期間」與「表示優先購買權期限」,分別延長至3個月以及30日。

國產署官員今天在例行記者會中表示,若民眾家中有人過世,繼承人須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實務上超過一年未辦,地政機關會提醒3個月內辦理,如果仍未辦,將列冊管理15年,15年期間都沒辦理,就會移請國產署標售。

國產署官員指出,立法院修正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除將地政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入法外,標售公告期間由30日延長為3個月;同時,標售優先購買權人於決標後表示優先購買的期限由10日延長為30日。

依內政部統計資料,截至民國110年底,列冊管理期滿移請國產署標售土地合計約12萬筆,面積約4414公頃、約170座大安森林公園(約25.92公頃);未滿15年、地政機關列管中土地約72萬筆,面積約1.7萬公頃、約655座大安森林公園。

國產署官員表示,各分署已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條規定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截至今年度7月底已列標2萬4344宗,標脫6025宗,標脫率約25%,標脫金額新台幣54億5497萬餘元,存放在國庫專戶供繼承人依規定申請領回。

同時,為免新舊法過渡時期衍生法令適用爭議,國產署表示,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土地法第73條之1後,除函請內政部釐清適用法令外,並依新法規定修正標售公告及投標須知等文件,請所屬分署通知金服公司在法條施行後,即依新法規定辦理公告事宜。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標售公告期間及表示優先購買權期限延長,有助於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評估參與投標。

此外,國產署指出,各分署委託金服公司標售案件均已依修正後規定公告上架,有意投標者可至國產署便民服務業務網或金服公司網站查閱招標資訊。(編輯:楊蘭軒)111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