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2日電)金管會今天發布解釋令,為利電子支付機構執行身分確認程序及便利民眾申請,只要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公開具有證明登記或設立文件資料,就可以做為電支機構所受理的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今天發布新聞稿,其實過去經濟部2009年6月6日經商字第09802413890號函釋,就提到公司及商業登記資料業已公示於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可以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的公司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代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4項規定訂定的「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廠商應附具的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等規定,因此發布本解釋令,以方便民眾申請作業。
金管會今天發布「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解釋令,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公開具有證明登記或設立文件資料,就可以做為電子支付機構所受理的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
金管會表示,透過這項解釋令,有助外界對於電支身分確認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所定文件之查考、金融業者的法令遵循作業及便利民眾申請程序,以達簡政便民的目的。
依「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電支身分確認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電子支付機構執行身分確認的程序,應徵提非個人使用者及特約機構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以確認該非個人使用者及特約機構屬合法登記或設立。
金管會表示,實務上,核准設立文件種類包含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辦理登記之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核發的登記或設立的證明文件等。(編輯:楊凱翔)111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