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江明晏、蘇思云8日電)電信業掀整併潮,「台台併」後,新台灣大1GHz以下頻譜將有超標疑慮,台灣大盼依法考量「合併」可不受限制的前提,遠傳則喊話「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並首度表態如有超標願繳回。
電信產業近期有兩項重大合併案,分別為台灣大併購台灣之星,以及遠傳電信併購亞太電信,目前仍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與公平會審議通過。
合併案帶來的電信頻譜超標議題浮上檯面,由於1GHz以下低頻段在穿透性及繞射能力相對其他頻段強,所需建置的基地台數量較少,近期受到市場關注。
按照法規,電信事業實際可使用合計頻寬不得超過1/3上限。台灣大與台灣之星合併後,1GHz以下頻寬合計將達60MHz ,比1/3的法定上限多出10MHz;這部分該繳回、釋出,或是視為例外情況,引發各界討論。
台灣大哥大總經理林之晨援引法規指出,1/3法定上限「從來就不是鐵律」,盼主管機關依法考量「合併」因素,認定其合計頻寬得不受第一項限制。
依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4項但書規定,電信事業實際可使用頻寬,經主管機關考量下列因素後,其合計頻寬得不受第一項限制(1/3上限):一、頻率使用效率;二、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或合併等市場因素變化;三、其他重大公共利益。
林之晨進一步說,頻譜是公共財且有其稀有性,台灣大與台灣之星合併後用戶數980萬沒有減少,網路併在一起會變得擁擠,如果政府要台灣大某一塊頻寬收回去不能用,絕對是負向的事情。
他重申,如果電信市場仍有5家,就認為1/3上限是合理,但剩3家後,等於幾乎每一個頻段都會有人超標,希望主管機關有足夠智慧理解頻譜是公共財,更不應該採用「多數決」方式判斷,而台灣大若有較大的頻譜資源,也十分願意負擔起更多社會責任。
針對頻譜超標議題,遠傳和中華電則有不同看法,3方「隔空交火」。中華電先前已表態,期盼相關規定要跟投標時的承諾一樣,不應該有例外,畢竟法規是一個國家之基礎。
遠傳今天回應表示,法規及頻譜釋照規則都訂有頻寬持有上限,即是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不使單一特定業者因持有頻寬過大而造成市場不公平競爭,喊話「期待主管機關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遠傳強調,各業者競標時是依據此規則評估未來市場、所需頻寬以及投入成本,業者已為4G及5G的頻譜及建設投入很大成本,期待主管機關維持法規的安定性、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消費者才會是最大贏家;因此,現階段並不宜開特例讓特定業者持有超出上限的頻寬。
亞太電信把900MHz頻譜轉讓給中華電信後,遠傳1GHz以下沒有頻譜超標問題,而遠傳電信與亞太電信若合併後,3GHz以下是否有超標3MHZ的問題,還牽涉到主管機關對「分母認定」的問題。
遠傳今天首度強調,若主管機關對頻率超標相關法規有不同解釋及認定,遠傳同意繳回超標的頻率,也希望主管機關依同一標準,對有超標的合併案採相同處理,要求繳回超標的頻率。
對於電信業者的頻譜超標議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副主委暨發言人翁柏宗日前表示,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有相關說明,目前頻率資源管理是數位發展部權責範圍,後續這部分也會請數位部表示意見;未來該怎麼解決,考驗主管機關智慧。(編輯:趙蔚蘭)111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