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江明晏14日電)針對電信業合併導致頻譜超標疑慮,台灣大哥大今天提4點聲明強調,目前這些頻率正由台灣之星用戶使用中,若合併後冒然繳回,除罔顧民眾使用網路權益,且不利頻率使用效率等諸多負面影響,依法應由主管機關裁決。
電信業者台灣大哥大合併台灣之星後,1GHz以下頻寬將有超標疑慮。中華電信董事長謝繼茂今天呼籲,頻寬超標最少釋照單位(10MHz)的業者應繳回、重新拍賣釋出,最能促進頻寬的有效運用。
台灣大哥大今天發布新聞稿,提出4點聲明回應,第一,合併後3家業者的頻率均超過1/3,中華電也不例外,當市場家數從5家變3家,剩下的3家業者本來就會有超頻1/3問題。
台灣大分析,假設兩個合併案均通過,3家業者在3GHz以下各自總頻寬為,中華電200MHz、新遠傳210MHz、新台灣大180MHz,分母則為580MHz(不含2600MHz TDD護衛頻段)。中華電及新遠傳總頻寬皆已超過1/3(193.33MHz),即中華超頻6.6MHz。由於亞太電用戶目前已獲准使用中華2100MHz 10MHz的3G語音共頻及4G/3G偏鄉漫遊,因新遠傳使用中華電的頻率,依據法規實際可使用頻寬為210MHz,合計新遠傳超頻16.6MHz。
台灣大指出,目前所釋出的各家使用頻段,皆超過最小釋照單位,根據國際標準3GPP TS 36.101 V17.6.0(2022-06)第76頁,在4G可使用頻寬最小單位為1.4MHz,對於中華及遠傳各自超頻6.6MHz和16.6MHz,亦非技術上無法處理。
第二,台灣大質疑,全民權益保障與單一業者追求自身頻譜增持,孰輕孰重?目前台灣大哥大因合併台灣之星,在低頻頻段要承繼台灣之星900MHz 10MHz x 2(因而在1GHz以下超過5MHz x 2),目前這些頻率正由所有台灣之星用戶使用中,若合併後冒然繳回,罔顧民眾使用網路的權益,屬下下策。
台灣大指出,宏觀來說,全台灣2900萬4G/5G行動寬頻用戶皆共同使用有限的頻譜資源(3GHz以下共580MHz頻寬),若3大電信皆因超限1/3而都繳回頻率,將問題丟回主管機關,導致全台用戶服務品質立即下降,且頻譜繳回再規劃重新公告釋出辦理拍賣等程序,在頻譜繳回重新拍賣過程中,導致原台灣之星、原亞太電信及中華電信自身用戶遭受通訊品質及服務嚴重侵害,實為不智。
第三, 台灣大認為,頻率資源的治理為主管機關權責,業者不應越俎代庖,繳回頻率將牽動國庫收入的減少,民眾通訊品質下降,將珍貴的頻率資源閒置,不利頻率使用效率等諸多負面影響,依法應由主管機關裁決。
台灣大說,主管機關當年於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4項立法條文已明確定義「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合併等市場因素變化」,合計頻寬不受1/3限制。若單一業者自行代為裁決應歸還已獲核配的頻率予主管機關,實與電信管理法立法目的違背,也與業者所負經核准的事業計畫書因取得頻率核配承諾履行相關建設義務有所牴觸。
第四, 台灣大表示,理解中華電信希望依據拍賣當時的競標賽局遊戲規則,惟在競標完成後,頻率使用的規範與治理,應回歸電信管理法授權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為準。(編輯:張均懋)11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