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15日電)金管會擬修法要求投信投顧業董事會應督導公司落實經理人問責,以防範基金經理人弊案;同時,金管會比照對銀行保險業要求,增訂投信投顧業董監事或關係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投信投顧業或券商董監事。
為加強對投信投顧業經營管理並落實公司治理,金管會今天公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期定為60天。
此次有3大修法重點,第一,金管會明文增訂董事會負有選任及監督經理人職責,應督導公司落實經理人問責並建立相關制度。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子敏強調,若發生基金經理人弊案,金管會將可依投信投顧法第103條規範給予6大處置,包含警告、命令董監事或經理人解職、暫停募集投信基金、停業、廢止營業許可或其他必要處置等。
第二,鑒於國內集團經營模式愈趨普遍,為落實金融機構間兼任利益衝突控管,金管會參酌銀行及保險業規定,增訂投信投顧業自然人或法人董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投信投顧業或券商董監事,若違規且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應予解任。
同時,金管會增訂除外條款,政府及其直接、間接持有100%股份的投信投顧業不適用此利益衝突規定。
張子敏指出,經檢視,目前國內沒有投信投顧業會因新制違規而需進行人事調整。
第三,考量投信投顧業人員有替未成年子女規劃投資理財的需求,金管會增訂人性化條款,若投信投顧業人員為委託人的法定代理人,不適用不得代理他人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的規定。
換言之,若新制順利修法上路,未來基金經理人將可為未成年子女代理投資,不過仍要符合法規及公司內控規範。(編輯:林淑媛)11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