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江明晏台北19日電)中華電今天呼籲,「台台併」應繳回1GHz以下超標的10MHz,盼主管機關對關鍵低頻資源失衡預作管控,並配合頻寬上限規定調整辦理下次釋照,單獨釋出、或連同相鄰頻段規劃釋出。
電信產業近期有兩項重大合併案,分別為台灣大併購台灣之星,以及遠傳電信併購亞太電信,目前仍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與公平會審議通過。
按照法規,電信事業實際可使用合計頻寬不得超過1/3上限。台灣大與台灣之星合併後,1GHz以下頻寬合計將達60MHz,比1/3的法定上限多出10MHz;這部分該繳回、釋出或視為例外情況,引發各界討論。
中華電信發布訊息指出,今天向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遞交「台灣大哥大擬合併台灣之星案」聽證會意見書,基於利害關係人的身分,對該合併案1GHz以下低頻段超標問題提出意見,並為整體低頻段珍稀頻率資源的活化運用提出建言。
中華電強調,1GHz以下低頻段具有傳輸特性優勢,通傳會為避免此關鍵頻率資源集中於少數業者,自102年4G首波競標起即明定低頻段頻寬1/3上限,電信業者在過去10年恪遵此規範來取得頻率資源,並作為其長期投資網路建置與演進規劃的基礎條件。
因此,中華電認為,相關的整併、合作都應在既有的規範下為之,才能維持最起碼的公平與信賴保護。未來若業者家數有變化,目前1/3的頻寬上限可於下次釋照時討論調整,所有業者站在新的起跑線,透過公開、公平、公正的競標程序展開新的頻率競爭。
中華電認為,台灣大哥大與台灣之星合併後,2家業者1GHz以下頻段合計頻寬超過法定1/3上限(50MHz)達10MHz,也就是超標20%,此超標的質與量將會對市場形成限制競爭的巨大不利益。
中華電呼籲,主管機關對於本合併案的低頻段關鍵頻率資源失衡預作管控以免後續市場競爭失衡,要求合併案存續公司繳回1GHz以下頻段超標的10MHz,並配合頻寬上限規定的調整辦理下次釋照,單獨釋出、或連同相鄰頻段一併整體規劃釋出,促進頻率有效運用。
針對低頻段超標議題,台灣大哥大先前已提4點聲明強調,目前這些頻率正由台灣之星用戶使用中,若合併後貿然繳回,除罔顧民眾使用網路權益,且不利頻率使用效率等諸多負面影響,依法應由主管機關裁決。(編輯:翟思嘉)111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