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20日電)金管會證期局今天公告,台開未在規定期限補行公告申報2021年度、今年第1季及第2季財報,依證交法規定,處台開公司負責人新台幣72萬元罰鍰。
證期局指出,依證交法發行有價證券的公司,應在每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的年報,並應在每會計年度第1季及第2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的財報。
證期局表示,台開公司沒有依照規定補行公告申報2021年度、今年第1季及第2季財務報告,因此依證交法規定,對台開公司負責人開罰72萬元。(編輯:潘羿菁)111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