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22日電)金管會擬修法,未來公開發行公司財報重大資訊揭露須考量質化因素,舉例而言,以往銀行因持有俄債曝險金額不高,不必在財報揭露資訊,但未來必須考量同業有揭露及相關國家不利因素,揭露相關曝險。
金管會今天公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草案,預告期定為30天,檢視修正重點,金管會將明定財報資訊揭露的「重大」定義,除了以往量化因素,再擴大納入質性因素。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指出,以往公開發行公司僅用量化因素衡量是否重大到必須在財報揭露相關資訊,此次修法後,將擴大要求公司應針對質性因素,例如性質是關係人交易、非常規交易、非預期差異及重大趨勢變動、與企業所處產業或經濟環境攸關資訊等,評估是否應在財報揭露資訊。
舉例而言,以往集團內關係人交易,合併財報會將關係人交易沖銷,以致沒有量化金額,不必在財報揭露,不過關係人交易在質性層面屬於重要資訊,若修法通過,以後公開發行公司必須將關係人交易的特殊性納入考量,若對財報有重大影響,應單獨揭露相關資訊。
若銀行持有倒債風險較高的債券、曝險金額不高,過往衡量量化因素,銀行可能不會在財報揭露相關資訊,不過未來要考量質性因素後,同業銀行若有揭露債券曝險、所處產業有相關資訊,為避免受相關國家經濟等不利因素影響,銀行必須考量在財報揭露相關曝險資訊。
高晶萍說,未來若有重大揭露認定爭議發生,金管會會先了解公司當初判斷依據,若公司引述有可考證資訊且合理,不至於視為隱匿,不過若公司沒有進行評估、蓄意忽略相關資訊,最嚴重可認定為財報不實,依證交法規定將負刑事責任。
高晶萍指出,若草案完成預告、順利完成修法程序,將自發布日起實施,明年所有公開發行公司出具2022年年報時就必須適用新規定。(編輯:趙蔚蘭)11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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