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亞3國製浮式平板玻璃 財部:不課臨時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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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9日電)針對從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反傾銷調查案,財政部今天宣布初步調查結果指出,依調查所得資料研判,裁定不對涉案輸入產品課徵臨時反傾銷稅。

財政部5月受理調查台灣玻璃工業公會申請對馬來西亞、印尼與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案,財政部關務署今天發布新聞稿公告初步調查結果。

關務署指出,針對這一反傾銷調查案,財政部初步認定有傾銷事實、經濟部初步認定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不過,依調查所得資料研判,尚無須為防止國內產業在調查期間繼續遭受損害而課徵臨時反傾銷稅。

針對經濟部初步認定國內產業遭受實質損害,貿調會官員先前表示,一般而言,若初步認定有實質損害,就會建議課徵臨時反傾銷稅,以免在進行最後調查期間,國內產業繼續受害,不過,受到塞港缺櫃外部因素影響,進口量與價格舒緩,因此向財政部建議不課徵臨時反傾銷稅。

關務署官員強調,這是初步調查結果,財政部將繼續進行傾銷最後調查,依實地查核結果或其他新事證,可能獲得不同的傾銷差率或結論。

關務署同步公布各涉案國廠商的傾銷差率初步認定;針對馬來西亞Xinyi Energy Smart (Malaysia)Sdn Bhd稅率為22.08%,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稅率129.32%;印尼PT Asahimas Flat Glass Tbk稅率5.76%,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稅率137.28%。

泰國方面,AGC Flat Glass (Thailand)PLC.稅率0%,Guardian Industries Corp Ltd.及Guardian Industries Rayong Co. Ltd. 稅率28.96%,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稅率57.39%。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規定,財政部應於初步認定公告的隔日起60天內,完成傾銷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將移請經濟部於40天內作成傾銷是否損害國內產業的最後調查認定。

關務署表示,財政部在接獲經濟部有損害國內產業通知的隔日起10天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編輯:林淑媛)111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