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7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台版晶片法」草案,修訂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及第72條修正草案,未來半導體、5G、電動車等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公司,研發費用的25%,以及購置先進製程的全新機器等支出的5%,皆可抵減當年營所稅。
經濟部指出,後續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盼早日完成修法程序,如期於民國112年1月1日起施行,至118年12月31日止。
為持續維持台灣半導體等高科技產業在全球關鍵地位,以及因應全球供應鏈重組帶來新的競爭壓力,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號稱「台版晶片法」的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及第72條修正草案;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條文針對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提供前瞻創新研發支出的2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得以購置用於先進製程的全新機器或設備支出的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且該機器或設備支出不設金額上限。
草案同時規範,上述2者合計的抵減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
至於適用要件部分,草案規範的租稅優惠對象不限產業類別,凡符合研發費用、研發密度達一定規模及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的要件,均可申請適用。
有關研發費用門檻,經濟部長王美花出席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說明,草案授權在子法中訂定,後續將與財政部一起針對國內研發狀況對門檻金額做更仔細的確認。王美花也說,草案重點是重視在台灣做的研發,要對台灣產業有貢獻,因此沒有限制只能是台灣企業,若有符合上述相關要件,並在台灣設立相關子公司進行研發的公司,皆可適用。
她表示,草案的租稅優惠也非只限定半導體產業適用,像是電動車相關、5G、低軌衛星等下一個世代的產業,只要符合相關要件也能適用。
至於租稅優惠帶來的短收評估,王美花表示,根據模擬情況,研發費用門檻將影響短收的比例;雖然政府提供抵減優惠,但創造的效益會比抵減的還要多。
此外,有效稅率部分,預計112年度有效稅率的比率訂為12%,113年度起為15%,但草案也保留彈性,113年度得審酌國際間施行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由行政院核定調整為12%。(編輯:林淑媛)11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