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17日電)台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轄內一間醫美診所收取自費收入後,將現金存入關係人帳戶,3年來隱匿自費收入逾新台幣2000多萬元,未列入各年度執行業務收入申報,最終連補帶罰逾500萬元。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官員今天在例行記者會指出,私人診所從事醫療行為所收取的自費收入,負責人、即執業醫師,也應列報執行業務收入,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執行業務所得。
台北國稅局官員進一步說明,私人診所執行業務收入,包含全民健保給付收入(含部分負擔收入)、掛號費收入及自費收入等,其中自費收入部分,時有執業醫師疏忽未列入執行業務收入申報,導致發生短漏報執行業務所得情事,而遭補稅處罰。
台北國稅局官員舉例說明,一間醫美診所自費項目種類繁多,員工收取自費收入後,將現金存入親友等關係人帳戶,稅局人員「嗅出」異常,選案調查過程中發現診所營業規模、知名度,與申報損益情形不相當。
最終查到這間診所在民國107年至109年,3年來隱匿自費收入高達2000多萬元,未列入該診所各該年度執行業務收入申報。
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診所負責人經查獲後,承認短漏報金額屬實,願補繳所漏稅款約350萬元,並繳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的罰鍰約共175萬元,連補帶罰約525萬元。
台北國稅局呼籲,私人診所收取的自費收入應誠實申報,並依法納稅,如經檢視有短漏申報情形者,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可加息免罰。(編輯:潘羿菁)11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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