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版CFC制度弱化企業競爭力? 財部提3點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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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18日電)報載台灣CFC制度衍生重複課稅等問題,財政部今天提出3點說明,CFC制度不是加稅措施且未造成重複課稅,針對外界建議將未實現金融資產評價損益自CFC當年度盈餘排除,否則可能有「未實現獲利卻先課稅」問題,財政部會審慎評估。

為杜防跨國企業或個人藉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台灣稅負,行政院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自民國112年上路,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針對媒體報導「台版CFC抄半套,弱化企業競爭力」,提及台灣CFC制度衍生重複課稅與稅率差別待遇問題,內容有所誤解。

首先,財政部表示,CFC制度納稅主體為對CFC有控制力的股東,回台上市或在海外上市的KY公司(CFC),具控制力的股東仍可以透過股利政策的操控,將盈餘保留於KY公司不分配,產生遞延股東稅負效果,應納入CFC制度適用範圍。

綜觀國際間採行CFC制度,財政部指出,未因CFC公開發行上市而予以排除適用,因此台灣CFC制度未豁免公開發行上市公司,符合CFC制度立法精神及國際立法體例。

第二,財政部強調,CFC制度不是加稅措施,而是將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提前在盈餘發生年度課稅,未來CFC實際分配盈餘時,則不再課稅;同時,CFC境外繳納股利或盈餘所得稅,可以扣抵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的應納稅額,並提供處分CFC股權,可調減所得額等避免重複課稅機制。

第三,外界建議將未實現金融資產評價損益自CFC當年度盈餘排除,否則可能有「未實現獲利卻先課稅」問題,財政部指出,國內的CFC制度是按國內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計算的財報盈餘,為計算基礎,且儘量減少調節項目,使納稅義務人免因CFC制度重新計算盈餘,降低納稅義務人依從成本。

財政部表示,考量金融資產通常於短期內會經常交易,若就未實現金融資產評價損益調減CFC當年度盈餘,短期內即須加回,可能徒增處理程序;但財政部正在綜整各界意見及參考其他實施CFC制度國家的做法,審慎評估。

財政部說明,考量台灣特殊政經環境,並衡酌國內企業對外投資態樣,國內CFC制度明定CFC轉投資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公司,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的投資收益,可自CFC當年度盈餘中排除,因此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盈餘或股利年度,以實際分配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已經比OECD及鄰近國家規定更為寬鬆。(編輯:潘羿菁)1111118